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