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测与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省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按照服务生产、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据或参照农作物病虫害测报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行业… 第十五条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当采取田间监测点定点监测与大田定期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 第十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和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和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等信息,未经其主管植保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监测调查数据及预报资料的采集传输、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和保存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植保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年度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等调查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