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监测与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测与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做好监测调查数据及预报资料的采集传输、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和保存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