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省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按照服务生产、简便易行的原则,依据或参照农作物病虫害测报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别制定一类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制定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并遵循依据前两款规定制定的监测调查方法。
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制定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并遵循依据前两款规定制定的监测调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