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政法司统一组织,起草司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起草司局应当跟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起草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司局应当同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