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起草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司局应当同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