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可以直接拟写农业部公告,经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会签后报部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规定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或执行的行政措施的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