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可以直接拟写农业部公告,经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会签后报部领导签发: 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等涉农突发事件; 为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