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可以直接拟写农业部公告,经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会签后报部领导签发:

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农业生产事故等涉农突发事件;

为执行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