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 起草司局应当跟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