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政法司统一组织,起草司局具体负责。

起草司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及理由,报送政法司。

政法司对起草司局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清理结果,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清理结果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