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政法司会同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