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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政法司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政法司、监察局在审查、评估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起草司局进行说明、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会同起草司局对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法司、监察局可以中止审查、评估,将草案退回起草司局: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司局拟写部内签报,会签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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