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八条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八条 经审查、评估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司局拟写部内签报,会签政法司、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司局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