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法司、监察局可以中止审查、评估,将草案退回起草司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超越农业部职责权限的;

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正在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并可能于近期发布的;

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正在协调处理中的;

违反廉洁行政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