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司局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将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函送政法司审查。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

起草过程和协调情况;

设定的主要制度、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处理情况;

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