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政法司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是否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主要意见。
政法司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当会同监察局组织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是否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主要意见。
政法司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当会同监察局组织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