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