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