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