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