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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二、

二、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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