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