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