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存在侵犯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