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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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