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