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