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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军用标准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研制军用新产品,必须认真执行标准化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已鉴定定型的产品,如因改用标准而影响产品的基本战术技术性能,应当由设计单位和同级标准化机构提出报告,征得使用部门同意,报有关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审批;如属改进或改… 第十七条 引进军事装备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一般的项目,由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和总部有关部(局)组织审查;重大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自制件,均应由检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或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或复验合格后,才能投产或参加整机的装配、测试和… 第十九条 贯彻标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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