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军用产品的原料、材料、协作件、外购件、半成品和自制件,均应由检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或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或复验合格后,才能投产或参加整机的装配、测试和各种试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