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研制军用新产品,必须认真执行标准化的要求。
使用部门在提出新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时,必须同时提出标准化要求。
新产品设计前,设计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应当会同标准化部门组织编制《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设计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签字后,才能使用。
新产品定型前,设计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当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部门在提出新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时,必须同时提出标准化要求。
新产品设计前,设计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应当会同标准化部门组织编制《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
设计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的标准化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签字后,才能使用。
新产品定型前,设计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当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