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军用标准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贯彻的期限和采取措施的报告,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发布标准的部门批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