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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拟定由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活动,拟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军事行政法… 第七十六条 拟定军事条约草案的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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