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与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适用按照本条例有关军兵种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