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章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适用与解释 第六十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一条 同等效力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提出适用意见,报中央军委决定。 第六十二条 同一单位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与军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准,但中央军委为推行重大改革举措先行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六十三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同一单位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军人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难以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提出适用意见,报中央军委决定… 第六十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单位解释: 第六十七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研究起草解释草案,报中央军委审批后,以中央军委文件或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 第六十八条 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被解释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