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单位解释: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被撤销的,其原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中央军委决定。
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符合制定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原意。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被撤销的,其原制定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中央军委决定。
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符合制定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