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研究起草解释草案,报中央军委审批后,以中央军委文件或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印发。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制定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研究起草解释草案,报制定单位审批后,以制定单位文件印发,并按照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报送备案。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制定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研究起草解释草案,报制定单位审批后,以制定单位文件印发,并按照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