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乡镇渡口建设内容一般包括码头、道路(引道)、标志牌、候船室(亭)等基本设施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九条 根据水位变幅、坡道长短等条件,码头可由斜坡道、趸船(平台)、跳板(钢引桥)、系缆设施等组成。其中,斜坡道为渡口码头的基本结构,起止范围为设计低水位至设计高水位以… 第十条 连接渡口的道路应与邻近的公路相连接,其宽度应不小于码头斜坡道的宽度。道路路面类型应根据渡运量、农用车对道路的使用要求及当地自然条件、筑路材料等进行选择。一类、二… 第十一条 渡口应设置标志牌、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梯级河段和库区的渡口还应当设置警戒控制流量标识和停航封渡控制流量标识。标志牌应位置醒目、用语简洁、表述规范、字迹清… 第十二条 候船室(亭)应设置在趸船或设计高水位以上的陆域。一类、二类渡口的候船室面积分别不小于60m2、30m2,并应考虑渡工休息室;三类、四类渡口应设置候船亭,面积根据… 第十三条 渡口应设置防护栏、安全网、救生、消防、应急等安全防护设施。一类、二类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三类、四类渡口可视实际情况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一类、二类渡口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三类、四类渡口可视实际情况考虑。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