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 (三)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二) 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三) 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三、 附件

四、 生效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1. 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 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5.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B.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1) 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2) 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从事的项目; (3) 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 特许经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 其他 11. 运输服务 C. 航空运输服务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