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3.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3. 3.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