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5.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5. 5.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部门或分部门 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