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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3. 5.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部门或分部门

5.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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