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已失效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保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
第三条
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第四条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第五条
被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工作的需要出具以下资料:
第六条
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兽医医疗机构的药房或药库;以及其他需要抽…
第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
抽样数量
注:
该抽样数量不包括澄明度检查,需做该项检查的按实际需要抽取样品。
第十条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随机抽样原则进行抽样,并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兽药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兽药封签》和《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
第十二条
抽样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不失效、不变质、不破损、不泄漏,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达承担检验任务的兽药监察所。经核查,对抽样人员送检的样品与《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
第十五条
兽药监督员可以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开展兽药监督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进口兽药的报验程序,依照《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进口兽药的抽样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第2号]和《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药丨生产单位:
封丨抽样单位经手人:
签丨被抽样单位经手人:
丨抽样签封日期:
注:
大封条 长30cm,宽10cm;
附件2
生产、配制单位或产地:
规格:
批号:
抽样数量:
效期:
生产、配制或购进数量:
已销售或使用数量:
库存数量:
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场所:
抽样单位(盖章)抽样人签名:
被抽样单位(盖章)有关负责人签名:
(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抽样单位,第三联交兽药检验机构随检品卡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