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报农业部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