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报农业部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