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原址改扩建和异地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新增生产线、部分复验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的其他兽药GMP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换…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再动态验收;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部分生产线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从未组织过相关产品生产的,验收时对该生产线实行先静态验… 第二十四条 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和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的验收,还应当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3日农业部公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同时废止。 表:1.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2.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3. 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 4.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 5.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6. 检查员自查表 7. 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