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