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