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1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