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七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包括厂房与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清洁方法和检验方法等,确立验证工作的总体原则,明确企业所有验证的总体计划,规定各类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畜… 第一百四十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验证合格标准的设立及进度安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第一百四十二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写出报告(包括评价与建议),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的文件应存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