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七节 其他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七节 其他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兽药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兽药的现状、历史,以及销售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对退货产品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销售。 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退货产品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